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與備案服務指南
一、備案條件
在運輸易制毒化學危險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貨主申請運輸許可證或者進行備案:(一)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直轄市為跨市界)運輸的;(二)在禁毒形勢嚴峻的重點地區跨縣級行政區域運輸的。禁毒形勢嚴峻的重點地區由公安部確定和調整。
申請易制毒化學品物流運輸許可證或者進行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和復印件),其他組織的登記證書或者成立批準文件(原件和復印件),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二)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合同(復印件);
(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二、受理審查、辦結時限
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明,法定辦結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件進行審查,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承諾辦結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實地核查后),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明,法定辦結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件進行審查。承諾辦結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備案證明,法定辦結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件進行審查。承諾辦結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對于材料不齊備需要補充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充的內容。負責審批的公安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應當核查其真實性和有效性,其中查驗購銷合同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核對是否相符;對營業執照和登記證書(或者成立批準文件),應當核查其生產范圍、經營范圍、使用范圍、證照有效期等內容。
三、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四、受理機關
運輸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運出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運輸許可證。
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運出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運輸許可證。
運輸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運出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轄區申請人運輸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請與各縣(市)公安局、市局各分局刑偵(禁毒)大隊聯系辦理。
五、管理責任
(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經營單位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時,還應當留存購買許可證或備案證明以及購買經辦人身份證明的復印件。銷售臺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二年備查。
(二)購買、銷售和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易制毒化學品的出入庫登記、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崗位責任分工以及企業從業人員的易制毒化學品知識培訓等方面建立內部管理制度。
(三)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時,承運人應當憑證運輸,并查驗所運貨物與運輸許可證或備案證明載明的易制毒化學品種類、數量等情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運。運輸車輛應張貼標識,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有運輸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