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貨物運輸
一是行政許可的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根據2012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第628號命令《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案)第25條如果要進行貨物操作申請,應按照下列規定提交申請并按照本條例單獨提交。第22條和第24條規定的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以外的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
第二十二條申請貨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其業務運營并通過測試的車輛;
(二)司機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的;
(3)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系統。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條申請公路貨物運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其業務運營并已通過測試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2.車輛的其他要求:
(2)有些司機符合指定條件:
1.獲得與駕駛車輛相對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歲;
3,經設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了公路貨物運輸規定,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和儲存基礎知識的檢驗,并取得了資格證書。
(3)具有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經營規則,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